在全球经济环境中,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始终处于核心地位。然而,一些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常常利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如“霸王条款”,来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甚至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为了打击这种行为,我国新制定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于7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办法将对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严格的监管。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大学生购买力的不断提高,大学生遭遇的侵权现象也屡见不鲜。一方面,经营者没能很好地履行其所应的义务;另一方面,大学生在具体的权利的行使及维护上却始终处于劣势地位。当代大学生需要更多的保护与引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迄今已实施30年之久,消费维权的渠道呈现多样化,必须正视大学生消费维权的主动性仍有待提高,法律意识仍有待增强,消费维权的成功仍有很大难度。
①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②获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③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④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⑤依法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⑥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⑦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⑧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①保留证据、与商家沟通:拍照、录像、保存证据原物、发票收据小票等。如果是食品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请求商家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一千元的损害赔偿。
②拨打12315投诉电话: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以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注意,12315投诉需要提供商家具体信息。
③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应自己遇到的难题。
④仲裁或者起诉:违约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责任(三选一)
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侵犯消费者权益责任:外卖纠纷、网络平台购物纠纷、直播卖货纠纷、退费纠纷、定金纠纷等涉及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