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科研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二十部委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豫科〔2021〕77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通报及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条 学校是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应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校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广大教职员工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认真对待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严禁数据造假、论文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行为。按期、优质、高效地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三)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权益。合作成果应按照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或项目在发表或申报前,所有署名人要知晓,署名人应对其完成部分负责;
(四)尊重、保护知识产权。在著作中直接或间接引用他人的成果,须注明出处,列出必要的参考文献;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活动中,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性,反对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六)弘扬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互相尊重,积极营造团结、民主、和谐的良好学术氛围反对因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坏国家、学校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科诚信作为教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
第七条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教师学术成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建立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八条 根据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学术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 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及办法,引导、激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建立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档案,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评先中强化科研诚信考核。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等科研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事宜的咨询、受理和具体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十四条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原则上也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及时介入并快速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则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旦决定进入正式调查,则通知被举报人。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则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九条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校纪委指派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二十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如有必要,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则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二十六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认 定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则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就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加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则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的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伪造虚假横向科研项目,伪造或夸大科研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
(八)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通过虚假票据、虚假劳务合同或虚构人员名单、虚构测试内容或提高测试支出标准、虚假外协合同等方式虚报冒领或违规套取科研经费;
(九)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十)技术成果未经学校认可,私自转出获利行为;
(十一)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等行为;
(十二)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十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有组织的实施学术不端行为;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处 理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学校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暂停其科研项目,取消其学术荣誉称号;
(二)严重警告,终止其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和已获得的科研奖励;
(三)吊销资质,取消其3年内申报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的资格,并限定在此期限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辞退或解聘。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处理结果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者,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三十三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者,则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复 核
第三十五条 被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接受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如果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接受,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则不予受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