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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智能科技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16 访问次数:

郑州智能科技职业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其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郑州智能科技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拥有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是加强教授、专家和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展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校长办公会直接领导下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旨在提升学术水平,提倡学术民主,扩大学术交流。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及其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根据学校工作发展的情况与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行业专家、教授、学者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正式聘任。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担任或校长提名的校内知名学者、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校长提名,其他委员由其他有关方面推荐。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统筹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联系和协调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研处,由教务科研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治学严谨、师德高尚、作风正派、公正无私。

(三)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四)身体健康,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一定的科研决策和组织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会议讨论、批准: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调离本校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连续三次无故缺席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在校期间,由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成立若干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开展相关学术评议、审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专业建设、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以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审定专业设置及新专业申报、专业评估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六)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七)评定由学校自主设立的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八)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九)对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等提出咨询意见;

(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重要工作或者事项必须通过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和决定。对于不需要学术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会议形式可以是通过函询方式征求委员意见。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有效。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亦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或者反对票或者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被邀请人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需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者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会讨论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必须做好记录和纪要,会议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等材料要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每年向校长办公会报告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换届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具体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根据学术委员会的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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