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郑州智能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郑州智能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逐级向学校和教育厅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部)。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复查或者召开听证会复查申诉人的申诉;
(三)作出复查结论;
(四)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决定部门。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予以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学生违纪处分申诉书》和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副本。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申诉人署名及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违纪处分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诉材料作出复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2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诉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申诉事由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申诉期限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有权对申诉所涉及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等复查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不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应将处理意见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校务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
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生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 本人签收;
(二) 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
(三)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同时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公告;
(四)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五) 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最长申诉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
第五章 听 证
第二十条 根据申诉人的请求,申诉委员会认为可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启动听证程序。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的同意。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由申诉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委员担当。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 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 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听证纪律由申诉委员会拟订。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 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 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 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对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附件:《郑州智能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书》
附件
郑州智能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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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内容(包括申诉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相关证据、证人材料):
申诉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