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郑州智能科技职业学院 保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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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郑州智能科技职业学院保密工作,根据中央对保密工作的新决策新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等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秘密及学校内部事项。

第三条  学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党政领导人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奖惩分明”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部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保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  涉密人员界定遵循“先审后用”原则,学校人事处会同校长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严格岗前审查,并定期组织复审。各部门(单位)应为涉密人员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并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

第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学校秘密。

第七条  涉密文件载体及其过程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遵守相关保密要求,机要文件须由机要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管理。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涉密文件;禁止通过普通邮政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涉密载体;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涉密文件内容。

第八条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禁止在手机通话中涉及涉密文件内容,严禁使用手机存储、处理、传输涉密文件,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部门。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禁止使用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

第九条  校内人员在访问、考察、进修、讲学、出席校外会议、接待境外学者来访、参观等涉外活动中,均应遵守涉外活动的保密规定,不准携带密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条  部门(单位)或个人如接受校外机构、团体、个人,及其委托的社会调查,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批准。社会调查不得涉及涉密信息或学校内部事项。

第十一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教工保密义务

1.教职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泄露、公布、发布、出版、转让属于学校的学术、技术、知识产权、管理等包含涉密信息的内容;

2.教职工离职之后十年内,仍对其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教学、学术、技术、管理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教职工在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属于他人的教学、学术、技术、管理秘密,也不得有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因教职工原因导致学校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教职工应当承担学校为此支付的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费用。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费用可以从教职工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4.教职工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学校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录音、影像、磁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学校所有;

5.教职工离职时应主动交回记载着学校涉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十三条  部门(单位)或个人发现学校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校长办公室报告。

第十四条  对保守、保护学校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学校视情节轻重,按法律法规和《郑州智能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奖惩规定》等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党政纪处理;故意或过失泄露涉密信息构成犯罪的,移交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纪依规追究部门(单位)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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