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郑州智能科技职业学院 制定规章制度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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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我校规章制度的质量,推进依法和依规章制度治校的进程,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名义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章制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除学校和校属各部门(单位),学校其他任何机构无权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可以依法通过相关规章制度。经各主管副校长批准,校属各部门(单位)可以向校长办公室(简称“校办”)提交依其职责起草的适用于学校范围的规章制度。校属各部门(单位)在向校务委员会提交规章制度草案前,应先将规章制度讨论稿递送校办审查。拟提交的规章制度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起草该规章制度的主管部门(单位)应该在送交校办审查前,先与有关部门(单位)交流、沟通完成制度草案。

校属各部门(单位)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以本部门(单位)名义自行制定、修改和废止,且仅适用于该部门(单位)员工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校办应该对各部门(单位)根据本规定送交的规章制度草案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进行审查。在审查时,有权要求送交草案的单位提供草案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校办审查每个规章制度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没有意见。

第六条 校属各部门(单位)负责与其职责有关的,适用于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有关工作。校各部门(单位)在起草规章制度时,应该避免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避免与校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其他规章制度冲突。

第七条 凡一个规章制度能包括的管理事项,不分解为两个及以上的制度制定。

第八条 校办负责规章制度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有关服务工作。

校办若认为校属各部门(单位)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务委员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应该先与制定部门(单位)协调。协调不成,可以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校务委员会有权撤消校属各单位自行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制定规章制度条件不完全成熟的,但又迫切需要制定制度规范的,可在名称中加“试行版”予以试行。

第十条 规章制度以条文形式表达。起草规章制度,必须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通过规章制度后,由校长签署以学校文件形式发布执行,并由校办及时在学校网络办公系统公布全文,并保留存档。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对起草部门的解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校办反映,由校办协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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