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智能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学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行为,学校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学校没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含线场课堂)、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相关教学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学生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一定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但不少于9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下达之日算起。
第六条 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
(二)主动交代错误事实,承认错误,且有明显悔改表现;
(三)积极配合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事件;
(五)其他应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照有关条款,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调查的;
(二)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
(三)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诬陷他人者;
(四)不听从教师或工作人员劝阻而继续哄闹;
(五)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六)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七)酒后滋事的;
(八)无故不按期赔款、退赃者;
(九)作为集体违规、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者;
(十)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屡次违纪者:
(一)受学校通报批评2次或学院通报批评3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处分后仍有违纪被学校或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加重一级处分
(三)受处分累计达3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数项违纪行为者:
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2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同的,合并的处分为该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前款确定的处分基础上加重一档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受违纪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取消其评优评先和奖学金参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应先按照有关程序免职,自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学生干部。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包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有破坏安定团结,扰乱学院、社会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校园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演讲、沙龙等,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者,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成立非法组织者,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违反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者,或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以各种借口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首要分子或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冒充学校及教职工名义进行招工、发布广告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有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社会稳定行为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根据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10日(含10日)以下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日(不含10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管制、拘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参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事态升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轻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伤害等严重后果者,受到治安处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学校学生参与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入非本学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者,依照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4.纠集校外人员(非学生)参与打架斗殴,并造成伤害后果,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伪证者
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五)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提供管制刀具等器械者,加重处分。
(六)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造成学校财物损坏的,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学校将把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偷窃公私财物(含共同作案者,下同)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经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确认,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故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结伙偷窃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施者,按上述相应处分加重一级处分;
4.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转借学生证、一卡通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参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1、2、5项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2.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或体弱病残者的财物,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抢夺、抢劫公私财物者
1.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要超过10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正常上课期间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十八条 在考试中(含补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者,所考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未按监考教师的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不服从监考教师对座位调整的;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随便发问,或者在考场中站立、来回走动、喧哗、吸烟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考试提前交卷后仍返回考场内逗留且不听劝阻的;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在考试中发现利用文具盒、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用具等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行为的(无论看与否);在桌面、身体部位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其他类似性质及程度的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抄袭事先准备材料或者夹带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传、接纸条或者其他与考试相关材料和物品的;互相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互写姓名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为作弊或者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作弊行为的;其他类似性质及程度的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组织作弊的;使用通信设备作弊的;在校期间考试第二次作弊的;试读生作弊的;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内容、试题答案的行为,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教师、评卷教师、考试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同学合法权益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省级(含)以上统考或者其他国家教育考试中违纪或者作弊,分别按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关于互联网使用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或侵犯他人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允许擅自改动、迁移、侵占、盗窃、损毁通信设施(包含无线AP,光纤,交换机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查阅、传播非法、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互联网上发表、转发有关学校的不实言论,被大量关注并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未经允许擅自动用他人计算机或电子设备,侵犯他人隐私或存储他人文件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关于互联网使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
(二)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困难补助弄虚作假的;
(三)向学校提供个人或者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在申请学费减免时弄虚作假,恶意拒缴学费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院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无证驾驶机动摩托车、三轮车、汽车等其他机动车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将机动车辆借给无证人员使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校园道路上逆行、超速,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违章,并造成交通事故者,除赔偿对方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无证驾驶、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者,除赔偿对方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无证驾驶者提供交通工具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对来路不明、没有牌照、证件不全的机动车辆或盗、借者,一经发现,除上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外,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如属偷盗、窝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学校住宿等相关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存放上述物品。在学生宿舍存放或使用刀具等易伤及他人的危险物品,存放或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电熨斗、电热毯、热得快等违章电器,在学生宿舍吸烟、生火、点蜡烛、燃烧物品者,燃放鞭炮和焰火等,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中毒、污染或人身危害等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乱拉乱接电线、网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破坏宿舍供电、供水、供冷等设施,盗用公用电源等,私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等,视造成的损失程度,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进行推销等商业活动(如:宣传、散发、张贴广告、启事者,代理、招揽生意者,上门推销、摆摊设点、销售货物、从事传销活动等),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他人,私自调换和占用床位、出租床位或将床位转让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晚归晚出不听劝告、不服从管理者或无正当理由晚归晚出3次以上(含3次)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因事夜不归宿者,需向学院请假登记备案。不履行请假手续而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超过宿舍门禁时间未归宿,仍出入酒吧、网吧等经营性娱乐场所或在外饮酒等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夜不归宿在外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轻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未经允许擅闯学生宿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违反住宿管理规定,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协助陌生人进入宿舍,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私自换锁或者另加门锁等行为,不听劝阻和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在宿舍内饲养宠物,或将动物携带进入宿舍楼内,经教育和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学生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内打麻将作赌博论处。
第二十四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
(一)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涂改成绩单或者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四)酗酒肇事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观看、传播、复制、贩卖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网站或其他淫秽物品、非法书籍报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骚扰、调戏、侮辱、猥亵异性或其他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嫖娼、卖淫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采用偷拍等非法手段窃取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学生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实行学校统一管理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部)根据二级学院和书院处理建议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部)根据二级学院或书院处理建议研究审核,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对于突发事件,学生工作处(部)可直接进行处理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二级学院或书院根据学生的违纪情况整理相关材料并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相关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违纪处理审批表;
(二)有关调查、举证材料;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分程序
(一)二级学院或书院调查取证获取调查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文字、图片、现场笔录等);
(二)召开二级学院或书院学生管理会议并提出处分建议;
(三)二级学院或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处分建议;会后需通知学生本人处分决定;
(四)处分决定建议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批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
(五)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领导签署意见;(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工作处(部)发文公示,二级学院或书院同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学生,并归档。
第二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二级学院或书院需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记过以下(含记过)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记过以上处分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中,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下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执行;其中给予学生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纪律处分由教务科研处负责执行;涉及刑事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之后学校再根据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的处理结论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书院主管领导、育人导师及两名学生见证人签字,书院学生管理部门记录在案.);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同时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进行公告;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后,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申诉依照《郑州智能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部)专门会议审议批准,可以予以解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下达之日起生效。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书院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