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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智能科技职业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发布时间:2025-01-15浏览次数:

中共郑州智能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健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形成党内有效的民主监督氛围,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学校党委领导,各党支部负责具体实施,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各党支部书记是党组织评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党支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力戒流于形式、走过场。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过高的要求。既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故意整人。

民主公开的原则。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听取党外群众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

平等对待的原则。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普通党员还是领导干部都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要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根据新时期对高校党员的要求和特点,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重点围绕履行党员义务、岗位职责情况开展评议。

其具体内容包括:

(一)理想信念方面,主要看是否具有对马克思主义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自觉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政治立场方面,主要看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组织纪律方面,主要看是否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服从组织安排。是否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注重提高党性修养和能力素质。是否遵守党内各项制度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局。

作用发挥方面,主要看是否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本职、创先争优,自觉做到“五带头”(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师生、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在教学科研、师德师风、学风建设、服务师生等方面充分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作风建设方面,主要看宗旨意识强不强,是否践行群众路线,密切联系服务师生,自觉加强师德师风修养,不断提升服务效能。是否自觉遵守廉政纪律,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深化“四风”整治。

在此基础上,各党支部应结合各单位实际,以及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评议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针对学校不同类型的党员,评议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对党员领导干部重点评议是否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是否坚持原则、敢于管理,是否廉政勤政,是否坚持党内双重组织生活等。对普通党员重点评议是否具有较强的党性观念,在工作、学习中是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在参加党内生活中的表现等。

第二章 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凡组织关系在我校的中共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都应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自觉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评议。

第八条 评议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格次。预备党员只参加评议活动,不评定格次。

第九条 每年的评议工作可结合年末的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条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评议的,应在其返回后进行补课。

第十一条 尚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按期返回所在支部参加评议。如有特殊困难的,应按要求写出自我评议小结,接受党支部考核。

第十二条 本年度受党纪处分的党员仍要参加评议,但应根据其受处分后的表现进行定格。留党察看期未满的党员,主要评议察看期内表现,不定格次。对上年度告诫教育或限期改正的党员,主要是评议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应该按照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研究部署。各党支部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单位党员队伍现状、党内突出问题及党员思想动态,分析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及原因。根据校党委的部署,提出本单位的工作意见和计划。

思想发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思想动员,明确评议要求。

学习教育。各党支部根据上级安排,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学习与民主评议有关的党内规定,重点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和党员标准教育,明确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的目的和方法,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自我评价。组织党员严格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认真总结自己一年来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明确方向,并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党支部书记要对本支部党员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查摆问题不深入、剖析根源不深刻、努力方向不明确的,应重新撰写。

民主评议。以党支部为单位(党员人数较多的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进行。各党支部发放《党员民主评议测评表》,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情况。积极拓宽民主渠道,主动接受党外群众监督,提高群众的参与度与评议的透明度,进行计票统计。

组织考察。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内外群众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提出每个党员评定格次的初步意见,评议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党支部党员数的10%左右。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并及时上报校党委

表彰和处理。被评议为优秀格次的党员,作为校党委和基层党组织进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合格党员给予肯定和鼓励;对不合格党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评议总结。评议结束后,各党支部要对评议情况进行总结,写出情况报告。书面总结及优秀和不合格党员的材料报校党委组织统战部,合格党员的评议表由各党支部自行保存。不合格党员的评议表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定格标准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正式党员,一般可以确定为优秀格次: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学习并自觉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立足岗位,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成绩突出,并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

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出色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同消极腐败现象和不良行为作斗争。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党员和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五条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丧失共产主义信念,信仰宗教,或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经教育后仍不转变。

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课堂、公共场所或网络媒体公开发表、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对师生困难和诉求漠不关心。办事不公、利己主义严重,忽视本职工作。办事推诿扯皮,与师生争利,甚至侵害师生权益。

学习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很好完成本职工作。学习目标不明确、态度不端正。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不到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组织纪律散漫。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严肃、不认真,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缴纳党费、不服从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政治活动。

道德行为失范。不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乐,情趣低俗。违反诚信,影响恶劣。违反党的廉洁自律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十六条 符合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能够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可以确定为合格党员。

第四章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第十七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应认真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形成能进能出、吐故纳新的正常机制。

第十八条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注意把握四种界限:把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与反对和抵制党的政策区别开来;把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与缺乏组织观念、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因故无力完成党组织安排的任务,与革命意志衰退、不愿发挥模范作用区别开来;把愿意接受组织批评教育,积极改正错误,与拒不接受帮助、拒不改正错误区别开来。

第十九条 对不合格党员应区别情况作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对党员作限期改正处理的时间为1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在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

第二十一条 劝告党员退党,需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学校党委批准。应通知被劝退的党员参加会议,允许其提出意见和申辩。在表决时,本人应该在场,仍享有表决权。如果本人拒绝参加会议,支部大会有权作出劝退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服从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

属于劝退对象,劝而不退的。

作限期改正处理,限期内无改正表现或无明显转变的。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党员除名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其说明和申辩,而且本人有表决权。若本人拒不参加或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支部大会也可以讨论并作出决定。支部大会决议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四条 评议中揭露出来的党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应移交纪律检查部门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制度由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郑州智能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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